1. 安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答复,交通补贴与通讯补贴一同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特定的扣除标准。
2. 江西:同样,江西省没有具体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的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收入需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北京:交通补贴直接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扣除标准。
4. 内蒙: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的公务交通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需由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
5. 黑龙江: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的交通费用补贴,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6. 湖南:实报实销的交通费在一定标准内可扣除,但具体标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查询;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并入工资薪金。
7. 广西: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设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例如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其他人员1200元。
8. 海南:海口等地的高级管理人员扣除标准为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其他市县的标准稍低。
9. 西藏:有新发布的交通费补贴标准为4000元,但具体文件和细节未公布。
10. 甘肃:参照本地区党政机关的标准,企业高层管理者不超过1950元,部门经理1200元,其他人员6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11. 新疆:交通补贴直接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没有特定的扣除标准。
12. 大连: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上限2700元,实际发生额在限额内扣除,超出部分计税。
13. 陕西:公职人员的公车改革补贴税前全额扣除,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这些规定说明,交通补贴是否属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扣除的具体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性质,尤其是对于公职人员和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通常有明确的扣除标准。对于一般企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交通补贴通常直接计入应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