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关键点:
1. 总则:
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公正、公开、便利且高效。
强调尊重人权和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类。
2. 管辖:
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若无县级部门,则由设区的市级部门管辖。
跨区域事故由起始点所在地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权争议由共同上级指定。
3. 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财产损失事故及轻微伤人事故,由合格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制作事故认定书。
一般程序:适用于较严重事故,需在调查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逃逸案件在查获后十日内制作。
4. 交通警察资格:
处理简易程序需培训合格,伤人事故由初级以上资格警察处理,死亡事故则需中级以上资格。
5. 信息系统与科技应用:
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鼓励使用先进科技处理事故。
6. 执法记录与信息共享:
交通警察处理事故时需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建立与司法、保险等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
7. 自行协商:
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8. 事故认定与复核:
明确了事故认定的流程,并允许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申请复核。
9. 处罚执行与损害赔偿调解:
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程序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机制。
10. 涉外事故处理:
设有专门条款处理涉及外国人的交通事故。
11. 执法监督:
强化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责任分配,确保交通事故的高效、公正处理,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